樂觀型帆船,帆號 TPE 編碼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 中華民國帆船協會, 96 年 7 月 18 日 , (96) 帆協字第 0718001 號函辦理。

 

 

 

1. 公佈此辦法前,已使用過的帆號 ( 以年度參賽資歷 ) 為優先申請登記 ( 公佈後 30 天需提出申請 ) ,之後以收件日期為申請登記順序,不得重號。

 

2. 已使用過的帆號需於申請登記時提出,貼好 TPE 帆號與申請者的合照數位照片。

 

3. 年滿 16 歲次年年底前,其已登記之帆號由委員會主動取消,另行公佈供申請登記者參考。

 

4. 年滿 16 歲次年年底前,其已登記之帆號,在原申請登記人之書面同意下,可轉移申請登記至其他新申請登記者。

 

5. 申請帆號只限申請登記一組供申請者使用。

 

6. 帆號貼法需按 IODA 最新規定。

 

7. 需由具 OP 專業教練資格,指導帆號的正確貼法後於申請表格上簽字。

 

8. 如為新帆,經申請通知後需於 30 天內,將貼好 TPE 帆號與申請者的合照數位照片傳送至委員會。

 

9. 學校機構單位申請登記時,不受以上規定,只限該單位使用,但不得重號。

 

10. 學校機構單位經申請通知後需於 30 天內,將貼好 TPE 帆號的數位照片傳送至委員會。

 

11. 學校機構單位每 5 年普查一次,或由委員會委託各地帆委會進行普查,以便更新資料。

 

12. 如有違反以上規定或申請登記表填寫不實,委員會有權拒絕接受申請登記。

 

13. 申請登記單位:樂觀型帆船委員會。

 

14. 申請登記方式:傳真 (02)2499-1103 ;或簽章後掃瞄電子檔傳送至 Email住址會使用灌水程式保護機制。你需要啟動Javascript才能觀看它

 

15. 帆號查詢: http://www.sailing.org.tw/op/op_tpe/no_04.php

 

16. 附件:申請表格 ( 個人申請登記表格、學校機構單位申請登記表格、轉移申請登記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