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3

中華民國帆船協會國家代表隊(團)人員言行規範 精選

中華民國帆船協會國家代表隊(團)人員言行規範

壹、本辦法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4月14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10014253號文辦理。

      經中華民國帆船協會112年12月18日第12屆第9次臨時理事會通過,教育部體育署112年12月29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20053527A號函備查。

貳、適用對象:經中華民國帆船協會(以下簡稱本會)選拔(派)為國家代表隊之人員。

參、代表隊人員於自身或第三人所有之任何媒體形式與載體上(包括但不限於電子暨平面媒體、個人社群平台等),發表文字、語音、影像等言論,應注意勿有傷害國家尊嚴、歧視霸凌或騷擾他人之內容。

       以代表隊隊職員身份出現於國際競賽之競技、練習暨其他主辦單位所列官方場所時,應遵守奧林匹克憲章,勿有表達個人政治見解之言行。

肆、競賽期間(自出發前往競賽城市至賽程結束離開競賽城市) 應遵循事項:

     一、隊(職)員須配合隊本會的規定,於正式/公開場合(如競賽場地與典禮),穿著代表隊服裝。代表隊參加重要活動(開閉幕及其他聚會活動)時則依隊(團)本部規定服裝穿著,注意服裝儀容及言行舉止。

     二、為維護各代表隊於參賽期間之人身安全,各代表隊之教練、選手、防護員等於練習、比賽及賽後期間,應由教練帶隊,並以團進團出方式掌握成員彼此間之去向,各代表隊每日行程規劃須告知團本

            部相關人員,以預為掌握各代表隊成員動向。

     三、代表隊人員不得進入違反當地或我國法令之場所,避免觸法。

     四、就參賽事務而有公開對外發表言論之必要者,一律經由領隊、管理(或指定專人)統一對外發言。相關行為必須尊重大會規範等事項。

伍、賽前及賽後期間應遵循事項:代表隊人員出席包括但不限於競技、媒體採訪、正式宴會等公開場合時,應注意勿有傷害國家尊嚴之行為。賽前集訓應遵守教練(或本會)所設立規範,如有下列情形者,提

       報本會紀律委員會懲處:

     一、鬥毆、飲酒鬧事或其他情節重大之不當行為。

     二、未經教練團同意而擅自離開住宿、訓練地點。

陸、違規懲處:

     一、代表隊人員違反本規範第參點之規定者,本會得令其為必要之撤下、回復或道歉等必要行為,並得按情節輕重,送請本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二、代表隊人員,包括選手與教練,於競賽期間內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者,得視情節輕重與急迫與否,直接施以處分,重大者並得予以除名,取消其參賽權,回國後送本會紀律委員會追認或為其他議處。

柒、本規範經本會紀律委員會會議與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亦同。

捌、本規範未盡事宜,由本會紀律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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