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教育部113年5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B號函辦理。
持有本會各級之教練、裁判證照者,於111年、112年增能時數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限制,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證照校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
舉例說明:
A持有運動裁判(教練)證照,證照發照日期為110年5月2日,原有效日期114年5月2日,因新制公告期效期展延至114年12月31日。
其於111年、112年因受疫情影響無法進行專業進修課程時數的累積,累計時數為0;
A應於113年、114年每年至少進行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在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共計48小時的專業進修時數。
請對照持有之證照上發照日期與有效日期,若有疑問請洽本會詢問。